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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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4600万元、利息575万元、罚息(以4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75%自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37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1250元;但上述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应收账款625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为限; 二、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在所欠保理融资款4600万元、利息575万元、罚息(以4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75%自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37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1250元范围内,对被告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中不履行部分向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回购责任; 三、被告***、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在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或被告***、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后,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转回至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免除被告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就此笔应收账款债权向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支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670元,由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60964元,由被告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37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