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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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昌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市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昌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68262元及利息(利息以26826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安阳市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昌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函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昌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760元,由被告安阳市友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