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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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市东辰伟业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85000元及利息(包含借款期限内欠付利息44630.63元;借款期限内欠付复利328.66元;逾期后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复利以44630.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5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分别以200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5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5日止,以19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止,以19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止,以19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止,以19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9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止,以19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止,以19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止,以190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6日止,以189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止,以18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20年3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2日止,以178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日照上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上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东辰伟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15元,由被告日照市东辰伟业限公司、***、***、日照上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865元,由原告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