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原审(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马鞍山市龙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128171元经济损失; 三、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马鞍山市龙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21829元租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