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1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8650.53元;

(前述款项汇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户名:望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账号:12×××70)

三、原告***领取赔偿款时返还被告***46149.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鉴定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5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2350元(交强险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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