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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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西野农林牧有限公司 宁夏鑫裕美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宁夏鑫洋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西野农林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20435397.2元,并承担自2018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若被告宁夏西野农林牧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宁夏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宁夏西野农林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北堡××2号的3131.5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编号:银西政林证(2007)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6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西野农林牧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439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西野农林牧有限公司、***、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