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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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硕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674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743.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