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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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龙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南乐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南乐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19081.8元; 二、驳回原告南乐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南乐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