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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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朴生源食品有限公司 秦皇岛恒程泰商贸有限公司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 法院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要求撤销卢龙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4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秦皇岛银行昌黎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