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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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秦皇岛市胜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胜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三年物业服务费等合计292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