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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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1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 二、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吕先群16855.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各赔付吕先群1685.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吕先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吕先群负担311元,范兴文负担2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范兴文负担。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范兴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