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河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6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6488.15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4519.36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1052.05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8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016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7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打印费52.5元;

上述十二项共计363472.0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4元,由原告***负担2041元,被告***、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413元。因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经原告确认,可于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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