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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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锦州卓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锦州千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锦州卓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声控灯费共计5722.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锦州卓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