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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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银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 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即“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8881.9元;三、淮南市银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54036.8元;四、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9627.3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淮南市银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设计技术和规范要求修复***位于本区银鹭万树城组团四栋的门面房房顶渗漏水处,***、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配合”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五日内拆除案涉阳光房,将门恢复成窗,并将其在案涉房顶的物品清理完毕;淮南市银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上述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设计技术和规范要求修复***位于本区银鹭万树城组团四栋的门面房房顶渗漏水处,***、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配合”。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评估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61元,由***负担4082元,***负担522元,淮南市银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7元,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