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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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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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对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三分之一份额承担补充责任; 五、驳回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6806.5元,由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23403.25元,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223403.25元,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74467.75元和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4303.24元,由***负担,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81434.41元和***共同负担。二审中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