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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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中心支公司 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辽阳县分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东区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8886元〔(30980元-4000元)×70%〕。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8094元〔(30980元-4000元)×30%〕。 1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元,由被告***负担201元、被告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辽阳县分公司负担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