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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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府谷县驰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帕莱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烟台裕丰机床辅机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 被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府谷县驰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帕莱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烟台裕丰机床辅机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被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府谷县驰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帕莱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烟台裕丰机床辅机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 对原告烟台裕丰机床辅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府谷县驰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帕莱克机械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