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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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恒顺化纤棉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5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 二、***、***、***、潜江市恒顺化纤棉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535986.3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65元,减半收取7082.50元,由***负担2075.70,***、***、***、潜江市恒顺化纤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6.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0元,由***负担586.40元,***、***、***、潜江市恒顺化纤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7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