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潜江市恒顺化纤棉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潜江市恒顺化纤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35986.3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的利息,以620986.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0元,减半收取5930元,由原告***负担630元,被告***、***、***、潜江市恒顺化纤棉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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