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娄底银鹏贸易有限公司 济源市瑞翔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娄底银鹏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瑞翔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和运费102344元,并以102344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1元,由被告娄底银鹏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