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信用卡欠款45840.72元(截止2020年7月29日本金34875.62元、利息4237.82元、滞纳金6727.28元)及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欠款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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