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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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市太平区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沈阳市衡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0000元、停运损失1710元,合计11710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市衡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阜新市太平区第二人民医院负担81.50元,由原告沈阳市衡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