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隆舜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隆舜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71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36元,由被告浙江隆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