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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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福建刚泰武夷天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刚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刚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 福建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截止2020年11月25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享有793291104.9元的债权,其中本金600000000元、重组宽限补偿金193071983.3元、诉讼保全担保保费219121.6元。 二、确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刚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6]第0085号】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福建刚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刚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就福建刚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闽(2018)武夷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就福建刚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闽(2018)武夷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7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就福建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闽(2018)武夷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就福建刚泰武夷天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武)登记内出质设核字[2018]第2833号、第2834号、第2836号】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12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016256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3032元,由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刚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刚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刚泰武夷天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13224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3699922元,各方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