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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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44374.76元; 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610.37元; 三、***应赔偿***经济损失1665.08元,已预付14000元,多付的12334.92元由***在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中退还***; 四、***应赔偿***经济损失516.27元,已预付6000元,多付的5483.73元由***在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中退还*** 五、上述第一、三、四项折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所应支付的保险金中,26556.11元归***所有,款项汇入***账户(账号:×××53,开户行: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334.92元归***所有,款项汇入***账户(账号:6230××××5881-101,开户行:台州银行临海支行),5483.73元归***所有,款项汇入***账户(账号:6230××××1935,开户行: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负担238元,由***负担59元。诉讼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预付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14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