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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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晶鑫合金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晶鑫合金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编号707002019企贷字00033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447万、期内利息77134.7元、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7月24日为4132.5元,之后以借款本金44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20年7月24日为1282.46元,之后按期内利息7713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二、被告浙江晶鑫合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编号707002019企贷字0003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917412.82元、期内利息48913.67元、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7月24日为3593.83元,之后以借款本金2917412.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内复利(截至2020年7月24日复利为806.24元,之后以期内利息48913.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三、被告***、***、***、***、***分别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分别在最高保证金额8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晶鑫合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070元,减半收取计32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晶鑫合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