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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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1391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惠州市汇民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西南大道88号龙光城北区93栋108号房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惠州市汇民兴商贸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执行法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 三、驳回上诉人惠州市汇民兴商贸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惠州市汇民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负担100元。一审法院案件受理费的收退由一审法院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汇民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上诉人***负担100元。惠州市汇民兴商贸有限公司多预交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负担部分限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