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乡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3月30日为28887.91元,此后的利息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乡支行;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