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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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630695.68元、2018年7月2日前的欠息852828.78元,以及从2018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及***对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三分之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716.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5716.66元,由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3056.66元,由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负担252660元,***、***就其中的84220元和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777元,由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3240元,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负担20537元,***和***就其中的6846元和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798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259263元。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32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