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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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清偿借款本金998982.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8月28日的利息5026.33元、罚息76715.65元、复利388.5元;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欠款本金998982.16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5026.33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4.53‰上浮50%计算); 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41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