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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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20-04-23002)已于2020年8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合同价款112000元给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18514.48元给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52元(其中受理费2499元、财产保全费1753元),由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76元(已缴纳),由被告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3976元(其中受理费2223元、财产保全费17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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