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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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42833.65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3700元; 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24500元; 四、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28565元; 五、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1300元; 六、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18元; 七、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954元,由被告***承担777元,原告自担177元,退回原告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