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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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 松滋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南海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松滋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7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松滋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3月23日、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5月18日,按月利率16.2‰计算;此后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上诉人***对判项二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诉人***对判项二中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3月23日按月利率16.2‰计算,此后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上诉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南海经营部对原审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被上诉人松滋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40元,共计2946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28000元,上诉人***对原审被告***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对原审被告***负担诉讼费中的93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松滋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