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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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12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264097.26元,合计384097.26元;扣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已经垫付的10000元及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垫付的23567.34元,余款350529.9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退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垫付款23567.3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344.14元,法医鉴定费3990元,合计33334.14元,被告***已经垫付了78507元,两项相抵,超出的45172.86元,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867元,减半收取3433.50元,由被告***负担2825元,原告***负担60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