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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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8)豫0702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2018年4月8日签订的《产品框架购销合同》以及2018年4月11日所签订的《2018年4月采购订单(1)》; 三、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用200000元; 四、驳回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的诉讼费34759.28元,由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由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759.28元;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60元,由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