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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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金龙煤矿有限公司 郑州金龙矿业有限公司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郑州金龙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3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5,309元,由原告郑州金龙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