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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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新阳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乐市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支付补偿款申请继续履行核实职责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被告新乐市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邮编:050700,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