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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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借款270000元,并以270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4.5元,保全费1976元,共计4810.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