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上海乾惠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8民初19425号

原告:上海乾惠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倩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俊,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煊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乾惠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乾惠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人民币3,545,830.94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辆风险押金12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违章补偿款11,59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18年7月1日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书》,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证照齐全的全封闭厢式货车(含驾驶人员),用于被告的运输服务,双方约定了线路和运输价格。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运输费用采取月结方式,双方在合同中对权利义务均作了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120,000元的车辆风险押金。原告一直按合同规定履行,但被告在支付运输费上总是拖延,从2019年1月起至8月合同终止时,总计拖欠原告8个月的运输费3,545,830.94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所请。

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及理由无异议,但因公司经营困难,目前无力付款。

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乾惠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3,545,830.94元;

二、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乾惠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风险押金120,000元;

三、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乾惠物流有限公司交通违章补偿款11,5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19.36元,减半收取计18,109.68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强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罗林梅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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