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龙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一期1#、2#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新增烟气升温及湿电除尘器工程湿式电除尘成套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AW-20200307)于2020年7月13日解除。

二、被告河北龙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181919元;并以181919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唐山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被告河北龙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342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7元,减半收取计2003.5元,由被告河北龙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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