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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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垫付款本金19,858,645.02元; 二、被告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付款利息(以垫付款本金19,858,645.02元为基数,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对被告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7,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7,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5,952元,由被告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