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大东营业分公司
沈阳紫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民生供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大东营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人民币9090元;

二、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大东营业分公司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大东营业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大东营业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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