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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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艾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损失371931.52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9.73元,由被告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