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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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垫款本金51775058.21元及罚息(计算方法:以垫款本金51775058.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已偿还的罚息6.85元从上述罚息中相应扣除);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对被告山东科瑞压缩机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证明第0××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17787.55万元范围内,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对被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证明第0××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947.49万元范围内,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对被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7240万股股权(《私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东营区)私营股权登记设字【2018】第0000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对被告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5547869000660362285、05547934000660370461、05548657000660457712、05548711000660463536、05548761000660468785、05548815000660474324、05548850000660478299、05549305000660530161、05549352000660535600、05549447000660545561、05549491000660550059)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对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5549553000660557536、05549585000660561385、05549624000660565799)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对被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开立的×××33保证金账户内存款215万元及其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被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科瑞压缩机有限公司、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科瑞压缩机有限公司、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