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江阴信元铝业有限公司
江阴市明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期内欠息178132.5元、逾期罚息(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2020年6月30日为377.73元;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813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及律师费损失26000元。

二、就被告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江阴市××路××号××室房产【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4621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36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江阴市××花园××号××室房产【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41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430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就被告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被告江阴信元铝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46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阴市明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阴信元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明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信元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明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1232元,由被告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信元铝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明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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