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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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9180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65274.07元,余款123905.9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下列账号,开户名:***,开户行:常熟农商银行赵市支行,账号:62×××97)。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65274.0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第三人指定账户:开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账号:12×××0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