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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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普惠卡透支本金98962.07元,并按《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但利息和违约金合计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且应扣除自2019年7月22日起已还未予抵扣的相应款项。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2.2元,减半收取1326.1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