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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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开发区安达水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开发区安达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资9469元及利息(按日0.04%,以20937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计算至2016年7月12日止、以20937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止、以1046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止、以946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被告福州开发区安达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