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支付定作款233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33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饶曙光、饶弟波在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对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仍不能偿还的定作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共计4218元,由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共同负担4100元,由***负担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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