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固安县宫村丰舟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固安县宫村丰舟混凝土有限公司拖欠货款31249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8元,减半收取计29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